賽事規則

一、比賽開始 

  1. 以擲硬幣決定哪一隊獲得第一個球權。擲硬幣勝者可選擇比賽開始時的球權或是加時賽的球權。
  2. 比賽開始時必須有三位球員在場上。

二、得分

  1. 在弧線內的投籃得1分。
  2. 在弧線外的投籃得2分。
  3. 罰球每中一球得1分。

三、比賽時間/比賽勝隊 

  1. 比賽正規時間內應如以下規定:比賽時間為7分鐘,不分上下半場,比賽計時鐘必須於死球狀況及罰球時停止。比賽計時鐘應於球權交換結束後重新啓動(當球在進攻球隊手上時) 。
  2. 然而,先獲得12分或是比賽正規時間結束後得分較多者獲勝。 此規則僅適用正規時間內(非加時賽)。
  3. 若比賽時間終了時比數相同,將直接進行加時賽1分鐘,在加時賽先獲得1分的球隊獲勝。
  4. 表定時間開始時,球隊缺席或準備上場比賽的球員不足3人,該隊應被沒收比賽判定失敗。如果發生沒收比賽,比賽記錄單應標示為W-0或0-W(“W”表示獲勝)。
  5. 若因比賽結束前離開球場,或整隊球員受傷及/或被判奪權,該隊為人數不足判定失敗。如果發生人數不足的狀況,勝隊可選擇要保留比分或是讓該場比賽判定失敗,無論如何人數不足的球隊之比分皆設定為0。

四、犯規/ 罰球

  1. 當球隊犯規滿6次後,該隊進入球隊犯規罰則階段。在該隊團隊犯規到達第9次後,後續所有的犯規將被視為技術犯規。
  2. 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於弧線內被犯規,應獲得1次罰球。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於弧 線外被犯規,應獲得2次罰球。
  3. 若被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:球中籃,得分算,再加罰球1次。
  4. 團隊犯規第7、8及第9次都將被賦予2次罰球。第10次以及接下來任何的團隊犯規將如同技術犯規與違反運動道德犯規,將被賦予2次罰球與球權。
  5. 因技術犯規或違反運動道德犯規後伴隨而來的球權,比賽應在球場頂端弧線後交換球權後恢復。

五、籃球的打法

  1. 每一次投籃或罰球得分後(除規則 5外):
  • 一位未得分隊的球員直接從籃下(非從端線外)運球或傳球至球場內的弧線之後來 恢復比賽。
  • 防守隊不得於籃下“進攻免責半圓區域”進行比賽。
  1. 每一次投籃或最後一次罰球球未中籃後:
  • 若進攻隊獲得籃板球,得以繼續試圖得分毋需讓球回到弧線之後。
  • 若防守隊獲得籃板球或抄截球,必須讓球回到弧線之後(藉由傳球或運球)。
  1. 任何在死球狀況後被賦予球權的球隊,應於球場頂端的弧線內以互換球權(在進攻與防守球員之間)開始比賽。
  2. 當球員的任一足皆不在弧線內或踩在弧線上時,該球員被視為“在弧線之後”。
  3. 跳球狀況中,防守隊將獲得球權。
  4. 延誤比賽。
  5. 延誤或不積極進行比賽(例:未試圖得分),應宣判違例。
  6. 若比賽球場設有進攻時間,球隊必須在12秒內試圖投籃。計時鐘應於球置於進攻球隊手上時啓動(攻守交換後或得分後在籃底下時)。

七、替補 

當球成死球後於互換球權之前,任一隊可請求替補。替補員在其隊友踏出球場且與其建立身體接觸後始可進入球場。替補僅可於球籃對面的端線後執行,且毋需向裁判或記錄台提出請求。

八、暫停 

無暫停。

九、抗議程序 

若一隊認為裁判之判決或於比賽進行中所發生的任何事故,確信足以損害權益時,必須當下向裁判提出異義,由裁判作為最終判決。

十、奪權 

一位球員被判兩次違反運動道德犯規,將被裁判從該場比賽中奪權,並且由大會從該賽會中奪權。此外,大會將考量球員於賽會中的暴力行為、口語或肢體的侵犯行為、惡意干擾 比賽結果、違反FIBA Anti-Doping規則(FIBA規程的第四冊)或任何違反FIBA倫理法規 (FIBA規程的第一冊、第二章)。大會也可依照其他隊伍針對上述行為的檢舉,將整隊於該賽會中奪權。

*主辦單位保留更改賽事規則之權利